一直以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都备受关注,究竟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如何区分该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超出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数额认定,因此各地法院也是根据案件本身情况做不同处理。
另外对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界定,一般参考八大类家庭消费,并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八大类家庭消费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则可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借债或其他生产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外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时,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也就是共债共签,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原告起诉被告借钱不还等时,应当将被告夫妻都共同起诉,也许法院就判决认定20万以内的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这样债权人的债权就比较有保障了。